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世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平峰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应守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林川乡窑庄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张维英,男,****年**月**日出生,土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西滩乡下西滩村*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世英、应守义与被申请人张维英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25日发出(2021)青2221民督5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维英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维英经本院依法送达时,经核实,已不再门源回族自治县西滩乡下西滩村51号居住长达8年,且二申请人在本院限期内无提供被申请人现住址,本案为支付令不能够送达债务人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青2221民督5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任世英、应守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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