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世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平峰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应守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林川乡窑庄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张维英,男,****年**月**日出生,土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西滩乡下西滩村*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世英、应守义与被申请人张维英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25日发出(2021)青2221民督5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维英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维英经本院依法送达时,经核实,已不再门源回族自治县西滩乡下西滩村51号居住长达8年,且二申请人在本院限期内无提供被申请人现住址,本案为支付令不能够送达债务人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青2221民督5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任世英、应守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