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中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枣阳市。 被告:梁运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枣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中超诉被告梁运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向被告梁运志送达应诉通知书前,原告冯中超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梁运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中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中超撤回对被告梁运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冯中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永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