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榕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执行人:黄灿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榕棋与被执行人黄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黄灿华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郭榕棋。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黄灿华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84000元(暂计至2020年10月29日,后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郭榕棋】,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灿华在广发银行开设的、账号为62×××47账户内的存款264.16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内的存款204.13元,合共468.29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灿华所有的车牌号为粤R×××××五菱牌汽车一辆,但无法扣押处理。
被执行人黄灿华与案外人李蕴清(身份证号码:)于2008年9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2月8日,李蕴清(身份证号码:)与清远市恒远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清远市××城区××大道××号凤城郦都北区10幢17层02房【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粤(2018)清远市不动产证明第0038621号】一套,该房屋是黄灿华与李蕴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执保7662号案首封,本案已依法轮候查封。2021年1月22日,本院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参与分配函,请求在处置上述房屋时,参与财产分配,该院复函(2020)粤0605执保7662号案未进入执行阶段,暂无法协助办理相关事项。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黄灿华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灿华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已被南海区人民法院首封的房产外,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兰兰
审判员 李启初
审判员 黄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春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