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彭海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荣与被执行人彭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恢复执行。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406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海春应向申请执行人罗荣偿还借款161700元及相关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彭海春的工资及公积金。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罗荣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