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

委托代理人:陈有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陈钜,男,****年**月**日出生,原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

审理经过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陈钜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OE045024号生效裁决书,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钜在2018年已被注销户口,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行撤销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粤14执3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宇辉

审判员  陈建新

审判员  罗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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