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东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南路小庄桥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马禾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卜飞,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东方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东方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鹤壁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豫0603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马保军 审判员 杨 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