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启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旭升小学,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45栋。
法定代表人:谢宜伶,该校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启进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旭升小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407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旭升小学应向申请执行人罗启进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本案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法院提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应当按执行和解协议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