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峰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加林,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峰法与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9)鲁1322执563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申请人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城区皇亭路45号3幢1单元302室、1号楼7号商铺、11号商铺、12号商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