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汇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表人:朱颖,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审理经过

2020年3月9日,本院根据郑新玲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汇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10月28日,汇琴公司以该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汇琴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汇琴公司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于1996年11月28日登记成立。该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连民村XXX号,法定代表人闵国华,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略),营业期限自1996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7日。2020年3月9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郑新玲对汇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2020年6月18日,汇琴公司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所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20年3月9日,公司资产总额为777,233,885.73元,负债总额为1,869,279,274.05元,净资产为-1,092,045,388.32元。另,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开招募投资人的方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符合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本案中,汇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经资不抵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开招募投资人的方案》,现管理人报告目前已有多家投资人明确表示愿意投入资金参与汇琴公司重整,以提高普通债权人清偿率。鉴于汇琴公司名下资产仍具有较大重整价值,亦有多家投资人表达参与重整意愿,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为平衡保护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汇琴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上海汇琴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贤华 审 判 员 王益平 审 判 员 李丽丽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一丁 书 记 员 刘 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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