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时秀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吴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时加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夏桂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桂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时秀花、吴红梅、时加燕办理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朝阳居委会华悦公司综合楼1幢011、0××号房屋产权证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时秀花、吴红梅、时加燕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夏桂书未协助时秀花、吴红梅、时加燕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时秀花、吴红梅、时加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夏桂书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夏桂书所有的位于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朝阳居委会华悦公司综合楼1幢011、0××号的房产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时秀花、吴红梅、时加燕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时秀花、吴红梅、时加燕可凭本裁定书自行至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手续,所需税、费、基金,由申请执行人时秀花、吴红梅、时加燕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