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菁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庚林,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盈盈,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品南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尧。
被告:刘晓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菁青与被告上海品南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刘晓菁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黄菁青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黄菁青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