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四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执行人:魏思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肖四中申请执行魏思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22执10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明新 审判员 刘伟杰 审判员 赵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