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万山路与索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薛东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渠婷婷,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建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审理经过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支付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

四、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刘建军没有房产及公积金。

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七、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再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1年8月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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