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福龙花卉苗木基地,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
经营者:张**,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玉娥,女,该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陈友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翰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季明星,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祥斐,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明慧,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丰县福龙花卉苗木基地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翰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丰县福龙花卉苗木基地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东丰县福龙花卉苗木基地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黑75执6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邢 锴
审 判 员 石似玉
审 判 员 邹悦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婧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