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聊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广新,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志,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2020)鲁1502民初13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本院已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依法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502执1784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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