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799489117E。
法定代表人:陈启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大余县鑫盛钨品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金莲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70568107X3。
法定代表人:刘洲际。
被申请人:大余县鑫盛钨品厂牛斋矿区,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浮江乡洪水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5HLXD31。
负责人:肖仕贵。
被申请人:刘洲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申请人:肖仕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申请人:刘均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申请人:冯伟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申请人:康登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余县鑫盛钨品厂、大余县鑫盛钨品厂牛斋矿区、刘洲际、肖仕贵、刘均照、冯伟全、康登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大余县鑫盛钨品厂、大余县鑫盛钨品厂牛斋矿区、刘洲际、肖仕贵、刘均照、冯伟全、康登龙名下4500000元财产,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大余县东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赣(2020)大余县不动产权第xx号]提供担保。经本院网络查询后,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大余县鑫盛钨品厂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13×××30)的存款35826.11元、被申请人大余县鑫盛钨品厂牛斋矿区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13×××84)的存款3739.36元、被申请人冯伟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79)的存款10155.88元、被申请人康登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62×××52_000000)的存款76242.38元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62×××13_000000)的存款68587.35元、被申请人刘均照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13×××38)的存款4220.52元、被申请人刘洲际赣州银行账户(账号:62×××09)的存款920461.12元及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账户(账号:62×××20_101)的存款98552.18元、被申请人肖仕贵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21×××18_156_1)的存款2190.41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大余县鑫盛钨品厂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13×××30)的35826.11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大余县鑫盛钨品厂牛斋矿区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13×××84)的3739.36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对被申请人冯伟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79)的10155.88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对被申请人康登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62×××52_000000)的76242.38元存款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62×××13_000000)的68587.35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对被申请人刘均照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13×××38)的4220.52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被申请人刘洲际赣州银行账户(账号:62×××09)的920461.12元存款及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账户(账号:62×××20_101)的98552.18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七、对被申请人肖仕贵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21×××18_156_1)的2190.41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八、查封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位于大余县东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赣(2020)大余县不动产权第xx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