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廊坊福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华夏商业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559089421B。
法定代表人张福连,董事长。
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旌勇里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44476XX。
法定代表人贾玉斌。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廊坊福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廊坊福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80元,由原告廊坊福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