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省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庄分理处。
住所地:府谷县XX镇。
法定代表人:武守卿,该分理处主任,电话:1528939XXXX。
被告杨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沈艳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付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庄分理处与被告杨飞、沈艳华、付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家庄分理处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飞、沈艳华、付慧名下银行账户、公积金、房产、车辆、股权等有价物品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杨飞、沈艳华、付慧名下银行账户合计人民币2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告杨飞、沈艳华、付慧名下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告杨飞、沈艳华、付慧名下房产,冻结期限为二年。
四、冻结被告杨飞、沈艳华、付慧名下车辆,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