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沛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美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曹明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沛洋与被告曹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李沛洋诉称,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之间,被告曹明威以家庭经济困难和购房等理由向原告共计借款129,406元。因被告无偿还能力,于2018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记载被告曹明威向原告李沛洋共计借款129,406元。2018至2019年期间,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偿还共计9000元后,一直未支付完毕第一期和第二期到期借款,已严重侵犯原告的正当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曹明威偿还原告借款120,406元,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曹明威于2014年8月13日通过湖南省公务员招考进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工作,并先后任命书记员、法官助理职务。2021年3月,通过2020年度市直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考试调动至郴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4月21日根据干部调动通知(永干调[2021]004号)为其办理出编核准业务。根据《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为当事人的案件实行回避的通知》规定,我院对本案不宜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虽具有管辖权,但鉴于本案被告曹明威系该院在编干警,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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