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朔合众泰展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新城区山水大道东南侧C8-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MA5KB31L08。 法定代表人:朱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雄,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冬秀,女,壮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朔合众泰展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朔合众泰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冬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朔合众泰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雄,被上诉人韦冬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阳朔合众泰展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裁判理由自相矛盾,在已认定上诉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前交付的房屋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却又判决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继续交房,依法应予

一审法院查明

改判。二、一审判决上诉人调整户型图的时间认定上诉人存在逾期交房行为,从而判决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是荒谬的,既无任何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三、一审判决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与当前中央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精神背道而驰。

被上诉人辩称

韦冬秀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韦冬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2.判决被告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464元(845488元×0.0004×164天=55464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0年12月13日止);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未收房租赁房屋居住的租金12,500元(自2020年7月1日起按1500元每月暂计至2021年3月10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6日,原告韦冬秀与被告阳朔合众泰展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阳朔县新城区;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21.11平方米,套内面积103.16平方米,公摊面积17.95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845488元。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4(该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上述商品房的交付截止日期调整为2020年9月30日。2020年7月21日,被告在桂林晚报上刊登《交房公告》,公告称被告公司开发的2号楼、3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30号楼现已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2020年7月26日,原告从房屋中介处得知涉案房屋可以交付,便到被告处收房。在原告查验时发现,合同后附着的户型图与实际的房屋户型不相符,便要求被告整改,拒绝收房。2020年11月26日,被告将改好的户型图交付原告,但双方因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韦冬秀遂于2021年1月27日诉至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涉案房屋于2020年7月21日便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原告也于2020年7月26日知晓涉案房屋可以交付使用的事实。由于被告方的工作疏忽,合同中的户型图与实际的房屋户型存在出入,被告对此具有明显过错,该过错虽不在于房屋的质量问题,但亦影响到了原告的实体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整改合法有据。此时,距离双方约定的交房期限还有两个月。被告辩称上述户型图问题属于“瑕疵”,可见,被告完全有能力在约定的期间内整改完毕,并完成交付,但被告却拖延至2020年11月26日,距约定的交付时间即2020年9月30日,已超过了56天。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 204.2元(845488元×0.0003×56天)。对于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违约金,该院不予支持。原告因涉案合同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已通过上述违约金的方式得到了弥补,其主张租房居住的租金损失并非涉案合同造成的直接损失,因此,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阳朔合众泰展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阳朔县新城区房屋交付原告韦冬秀;二、被告阳朔合众泰展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冬秀违约金14204.2元;三、驳回原告韦冬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8元(原告韦冬秀已预交),由原告韦冬秀负担589元,由被告阳朔合众泰展公司负担589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诉辩双方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阳朔合众泰展公司是否违约,是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约定,双方同意将合同第八条的交付条件统一调整为该商品房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合格后,即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2020年7月21日,上诉人在桂林晚报上刊登《交房公告》,涉案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虽然上诉人交付商品房户型与合同上的房屋户型图不一致,但被上诉人所要购买的就是本案实际要交付的房屋。合同上房屋户型图可以通过整改而达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件,如因上诉人交付商品房户型与合同上的房屋户型图不一致影响被上诉人实体权益的实现,被上诉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上诉人交付的房屋达到了交付条件 ,被上诉人于2020年7月26日拒绝收房是没有理由的。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在向买受人交付约定的房屋外,还应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户型图等相关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涉案房屋的户型图作为合同附件不仅是对交易房屋户型的确认,也是履行交付与标的物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房屋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房屋附件图作为附件,表明该附件是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双方当事人对交易房屋户型约定,附件房屋户型图构成房屋交付标准之一。本案由于上诉人的工作疏忽,合同中的户型图与实际的房屋户型存在出入,上诉人对此具有明显过错,该过错虽不在于房屋的质量问题,但亦影响到了被上诉人的其他实体权益。2020年7月26日,上诉人已知晓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户型图与实际交付的房屋户型不一致,但上诉人拖延至2020年11月26日才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户型图整改完毕,怠于履行其职责,亦存在过错。综合考量当事人各方在本案中的责任,为衡平各方利益,本院酌情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3000元。 综上所述,阳朔合众泰展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阳朔合众泰展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韦冬 秀损失30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韦冬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元,一、二审合计2356元,由上诉人阳朔合众泰展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56元,被上诉人韦冬秀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吕秀文 审 判 员 王治斌 审 判 员 梁 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 欣 书 记 员 秦 婧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