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符让,男,汉族,住西峡县城区。 被执行人:郭丽娟,女,汉族,住西峡县城区。

审理经过

符让与郭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3民初20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丽娟支付申请执行人符让20000元。因被执行人郭丽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符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郭丽娟至今未到庭,亦未报告其财产状况。 二、2021年7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财产。 三、2021年8月20日,通过对被执行人郭丽娟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郭丽娟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2021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人若自行不能搜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余2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雷 审判员  王爽 审判员  王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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