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帕某,女,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新疆喀什市人。
被执行人:买某,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新疆伽师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帕某与被执行人买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标的为400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案款4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买某于2021年07月20日给申请执行人帕某10000元,于2021年08月20日给申请执行人帕某10000元,于2021年09月20日给申请执行人帕某10000元,于2021年10月20日给申请执行人帕某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3129执7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买买提明·阿布来提
审 判 员 买买提明 ·那斯尔
审 判 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阿力木 · 艾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