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广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张海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广泽因被申请人张海军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张海军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王广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海军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申请人王广泽先行垫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文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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