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群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汽厂家家属区2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14350264K。 法定代表人:周兴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永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群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永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群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群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群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群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季琴 书 记 员 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