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审理经过 邹某某与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730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某某未能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邹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邹某某支付赔偿款21000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6806.01元,剩余未履行金额为14193.99元。
本院对被执行人梁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以及工作收入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