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福馨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广西柳州市西环路15号。

负责人:罗庆,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基,柳州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飞,男,1966年3月31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被告:罗鹦邻,女,1959年12月27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市福馨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罗飞、罗鹦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州市福馨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周宏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飞、罗鹦邻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柳州市福馨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共计1209元(其中物业费669元,2017年9月暂计至2020年2月,按0.45元/平方米/月计;路灯费每月3元,共30个月,共90元;2015年至2019年卫生处理费90元/年,共五年,共45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福馨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小区自管,由业委会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欠缴2017年9月至2020年2月的物业费、路灯费和2015年至2019年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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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费,经催交仍不交纳,故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罗飞、罗鹦邻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1.(2017)桂0204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曾就被告罗飞拖欠物业费、路灯费向法院起诉,法院对2017年8月之前的物业费、路灯费作出了判决;2.催收公告二份、电子屏幕催收照片一张,拟证明原告曾就诉涉物业费向被告进行催收;3.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一份,拟证明诉涉房屋面积为49.58平方米,产权人为被告罗飞、罗鹦邻;4、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式牌、《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2020年小区物业费及停车费的缴费通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据,拟证实物业费收费标准是0.45元/平方米•月、路灯费3元/月和卫生处理费的收费依据。被告罗飞、罗鹦邻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福馨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小区自管,由业委会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罗飞、罗鹦邻是该小区7栋1单元601室的业主,2017年9月之后未交物业费、路灯费和2015年至2019年的卫生处理费,经催交仍不交纳,故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2017年9月至2020年2月的物业费、路灯费和2015年至2019年的卫生处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福馨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对小区进行自治管理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被告罗飞、罗鹦邻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已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主张依据其公告的缴费通知,按0.45元/平方米•月计算,与收费标准公示牌上的0.35元/平方米•月不符,被告无证据证实0.45元/平方米•月的物业费对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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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故应以公示的收费标准(即0.35元/平方米•月)认定,本院确认2017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罗飞、罗鹦邻拖欠物业费为0.35×49.58×30=521元。关于路灯费,原告的收费标准未超出合理范围,被告应交纳的路灯费为3元/月×30个月=90元。关于卫生处理费,原告提交的收费收据显示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为45元/年,原告主张的卫生处理费90元/年证据不足。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判令被告罗飞、罗鹦邻支付原告柳州市福馨苑小区业主委员2017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物业费521元、路灯费90元及卫生处理费225元;

二、驳回原告柳州市福馨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自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罗飞、罗鹦邻负担并径付给原告柳州市福馨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欣欣

人民陪审员  周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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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胡凤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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