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郑场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234294603844。 法定代表人:刘忠伦,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萍,贵州严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丽云,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贵州省绥阳县,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绥阳县人民医院诉被告郑丽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绥阳县人民医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人民医院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绥阳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0.00元,减半收取1560.00元,由原告绥阳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詹正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彭璟 书记员陈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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