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郑场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3234294603844。 法定代表人:刘忠伦,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萍,贵州严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丽云,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贵州省绥阳县,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绥阳县人民医院诉被告郑丽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绥阳县人民医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人民医院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绥阳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0.00元,减半收取1560.00元,由原告绥阳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詹正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彭璟 书记员陈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