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都匀市森森水族馆,经营场所贵州省都匀市(文峰)庆云宫云宫花城12栋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6J7YGH7D。 经营者:朱红,女,住贵州省都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珈阅,女,住贵州省都匀市,(系朱红之姐) 被告:田兵阳,男,住贵州省都匀市水岸公馆B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匀市森森水族馆诉被告田兵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匀市森森水族馆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匀市森森水族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都匀市森森水族馆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华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载木 书 记 员 胡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