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案外人):杨龙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文明寺路一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653862516。
法定代表人:张远华,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文举,执业证号:32409131100008。
第三人(被执行人):六枝特区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贵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076045168E。
法定代表人:李厚华,系公司总经理。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周真恩,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55507。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钟俊丽,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010210707。
审理经过
原告杨龙江与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六枝特区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21年2月23日,原告杨龙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龙江撤诉处理。
(因原告杨龙江未交纳诉讼费,对诉讼费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