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蔺有霞,女,****年**月**日出生,住临江市建国街。 被执行人:刘臣,男,****年**月**日出生,住临江市四道沟镇。 被申请人:宋春艳,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有霞与被执行人刘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蔺有霞于2021年4月2日提出追加宋春艳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蔺有霞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蔺有霞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晓东 审判员 朱崇艳 审判员 赵祥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