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蔺有霞,女,****年**月**日出生,住临江市建国街。 被执行人:刘臣,男,****年**月**日出生,住临江市四道沟镇。 被申请人:宋春艳,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有霞与被执行人刘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蔺有霞于2021年4月2日提出追加宋春艳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蔺有霞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蔺有霞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晓东 审判员  朱崇艳 审判员  赵祥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芦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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