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佳润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功能区二期(义乌市东港塑料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缪维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汉马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金港大道东666号1#厂房。
法定代表人:黄钦棒,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义乌市佳润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汉马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3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佳润包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佳润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义乌市佳润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义乌市佳润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龚英明
审判员徐磊
审判员胡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金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