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冯继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蕾,宁夏善谨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肖士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冯继兵与肖士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继兵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士功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屋及阅海万家某号储藏室的产权产籍及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156478.31元)。担保人宁夏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XXXX奥迪牌小轿车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继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肖士功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屋及阅海万家某号储藏室的产权产籍及土地使用权,期限三年;
二、冻结担保人宁夏恒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XXXX奥迪牌小轿车的车户,期限二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1302元,由申请人冯继兵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