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亮罚金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0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于2021年09月26日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于2021年08月22日、2021年09月26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无不动产,车辆已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控制车辆,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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