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伟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代理人:孙佳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系申请执行人刘伟国之妻。
被执行人:邱帅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伍秋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伟国与被执行人邱帅林、伍秋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湘052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邱帅林、伍秋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伟国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邱帅林、伍秋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刘伟国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帅林、伍秋红的银行存款、证券、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网络资金、公司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邱帅林、伍秋红有保险,并已经执行该保险的现金价值20889.5元,且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刘伟国。被执行人邱帅林名下的凯迪拉克SRX跨界车2997CC越野车(车牌号:湘A×××××)已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刘伟国及其妻孙佳连。本院通过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帅林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通过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伍秋红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通过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帅林的不动产信息。本院通过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帅林、伍秋红的不动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邱帅林、伍秋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9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刘伟国的委托代理人孙佳连,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执行到位20889.5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刘伟国发放。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帅林、伍秋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伟国亦未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