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孙树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聂建民与被告孙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孙树军提出5万元不是借款是赌资,请求将欠据移交司法机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件涉嫌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聂建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聂建民。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