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方东亮,身份证号:230221199110124618,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七棵树镇发达村*组。
被申请人:吕春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刘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身份证号:23020519710131041X。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方东亮与被申请人吕春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第三人刘伟的货款12万元予以冻结。张宝成用自有的位于龙江镇龙江广场2号楼1单元7层010701号房屋(龙房权证字第QZ00024997号)为申请人方东亮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吕春友在第三人刘伟处货款120000.00元,停止支付。
依据申请人申请,已将上述货款予以冻结停止支付,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