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金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与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李晓燕,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丹,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朱金超与被告张坤、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朱金超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坤系发小,被告李晓燕与被告张坤系夫妻。二被告以生活开销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在2019年、2020年分多次转账给张坤,共计247 323元,书面约定月息2%。被告张坤在2020年8月27日、2020年8月28日以书面的形式与原告确认上述债务数额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后被告张坤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在2021年又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坤提供借款62 436元。上述借款及利息,二被告至今未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于日常生活的开支具有互相扶助的法定义务,本案的借款数额及全部证据均显示为日常生活所需,被告张坤在书面的还款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予以认可,故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偿还。被告张坤书面确认,如因其未还款所导致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张坤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9 759元;2.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利息(以247 32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2月27日计算到借款本金和利息付清之日;以 62 43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5月23日计算到借款本金和利息付清之日);3.二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复印费47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晓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晓燕实际工作地与居住地均在丰台区,有照片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李晓燕的实际居住及工作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在双方并未达成管辖合意的情况下,应依法确定管辖法院。原告共起诉了两名被告。其中,被告张坤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山法院据此已获得本案管辖权。而另一名被告李晓燕的户籍地亦位于房山区。虽然被告李晓燕主张其工作地及经常居住地位于丰台区,并提交了一组工作照片予以佐证,但该照片并未显示其实际居住地等相关信息。在被告李晓燕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依据其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居住地位于丰台区。综上,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李晓燕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第一款、第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李晓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李晓燕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