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彭某某,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告:陈某一,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告:陈某二,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某、陈某某、陈某一、陈某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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