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超平。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国先。
被执行人李玉兰。
被执行人高密市国丰纺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益得力商贸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密市国丰纺织公司、徐国先、李玉兰、高密市益得力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超平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告知函、邮寄快递单据及回执等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8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18)鲁0785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高密市国丰纺织公司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借款本金1398375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损失;二、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享有以高密市国丰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高密市夏庄镇泽安大道(东)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高国用(2012)第0××8号)及房屋(房权证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0××1号)在最高额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享有以高密市国丰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织布机、粗纱机、细纱机、自动络筒机等314台机器设备在最高额7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徐国先、李玉兰在第二、三项物的担保范围外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高密市国丰纺织公司有限公司追偿;五、高密市益得力工贸公司有限公司在第二、三项物的担保范围外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在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高密市国丰纺织公司有限公司追偿;六、案件受理费由高密市国丰纺织公司有限公司、徐国先、李玉兰共同负担52797元,高密市益得力工贸公司有限公司负担32150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高密市国丰纺织公司、徐国先、李玉兰、高密市益得力工贸有限公司均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785执2852号。
2018年5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本院(2018)鲁0785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依法转让给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3日,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本院(2018)鲁0785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依法转让给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作出(2020)鲁0785执异72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有限公司与李超平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本院(2018)鲁0785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依法转让给李超平,以上债权转让均已通知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潍坊市鲁中金融资产运营管理股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2018)鲁0785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李超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关于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李超平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