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宽甸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镇婆娑府西街。
被执行人: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镇新兴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国芝,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士朋,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戚丽,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宽甸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宽甸翰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士朋、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113801.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807285.08元,其中,本金3728971.08元,诉讼费19776元,评估费15000元,执行费43538元,未执行到位306515.9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至此,宽甸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辽0624民初2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