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66986183306,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东山路67号。

负责人冯月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金火、黄惠芳,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徐国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执行人黄彩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执行人徐焕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执行人徐惠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执行人徐苏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执行人农春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徐福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执行人徐雪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徐南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执行人张秀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国文、黄彩友、徐焕全、徐惠玲、徐苏毫、农春麦、徐福建、徐雪清、徐南财、张秀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粤1624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徐国文、黄彩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本金人民币40725.67元、利息人民币20816.95元(至2016年5月11日止),并以借款本金40725.67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2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徐国文、黄彩友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三、被执行人徐焕全、徐惠玲、徐苏毫、农春麦、徐福建、徐雪清、徐南财、张秀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5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国文、徐焕全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1年7月22日被执行人徐国文、黄彩友仍欠申请中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贷款本息人民币79856.03元;双方一致同意被执行人徐焕全、徐惠玲、徐苏毫、农春麦、徐福建、徐雪清、徐南财、张秀奇共八人代偿3万元,于2021年7月25日前还款1万元并存入申请执行人指定单位账户,并于次月起即8月份每月20号前还款2000元,共10期还款2万元。余下49856.03元由被执行人徐国文、黄彩友分50期还请,于2021年7月25日开始每月25日前偿还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并于2024年8月25日结清借款(包含期间所计利息)。只要贷款本息未结清,以上全部十个被执行人均需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不因一方被执行人已履行,另一方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由而推卸责任;二、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向法院缴纳(立案前已缴纳);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同意被执行人黄彩友、徐焕全、徐惠玲、徐苏毫、农春麦、徐福建、徐雪清、徐南财、张秀奇共9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冻结,继续保留徐国文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冻结,以上十个被执行人应按上述协议履行,如十个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否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按原判决内容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国文、徐焕全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执行人徐国文、徐焕全应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否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粤1624执恢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国徽

审判员  袁稳定

审判员  严春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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