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康市巨霸龙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鼎路**第**。
法定代表人:沈旭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董杰,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
被告:永康市德粤五金配件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临溪东路**(门口靠左边第**)
经营者:吴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审理经过
原告永康市巨霸龙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昊祥金属制品厂、永康市德粤五金配件加工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武义昊祥金属制品厂被核准注销,本院依法变更当事人为其经营者吴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康市巨霸龙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永康市巨霸龙锁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巨霸龙锁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康市巨霸龙锁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巨霸龙锁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永康市巨霸龙锁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