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绍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人,现住贵州省平塘县,
被执行人: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环城西路剑水一号6层B区,组织机构代码:21627176-6。
法定代表人:董凌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7民终10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黔南州三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200165403605000057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47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