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任×,山西省孝义市人,租住孝义市赵家庄村,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孝检刑诉〔2021〕44号
指控
事实
2021年3月7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任×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钱江125型二轮摩托车,沿湖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湖滨路万客隆建材城路段时,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至该处左转弯的王海驾驶的×××东风日产牌轿车,发生致任×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孝义市交警大队事故科责任认定,被告人任×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任×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95mg/100m1。被告人任×于2021年6月11日取得王海的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意见及其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任×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均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