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华祥(又名朱华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何志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朱华祥与何志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朱华祥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关联案件查询、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何志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华祥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志银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30000元人民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何志银纳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朱华祥于2021年4月29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川3425诉前调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