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湾支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负责人:吴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牛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军人,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张某,女发,****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牛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四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牛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牛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湾支行与被执行人牛某、杨某、张某、牛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990003.00元及利息。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0年5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5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5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传唤无果;
于同年5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理财进行了调查;
本院查明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12月28日,依法在京东网对被执行人牛某1、张某共同共有的产权证号201112664,建筑面积为345.77㎡,坐落于连山区民安街31-1号楼J商服楼。(详见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了拍卖。2020年12月28日,买受人李某以1290065.00元的最高价格竟得,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5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