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西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19748020N。
代表人:罗海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申请执行李珊信用卡纠纷一案,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于2021年5月1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981民初36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珊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876.9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李珊系在编老师,本案已另案裁定扣留被执行人的每月工资收入及绩效工资收入;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另案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李珊的每月工资收入及绩效工资收入;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案件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981执186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