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贝贝,男,汉族,1988年9月20日,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运奇,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廷,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贝贝与被告王运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贝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伟、被告王运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贝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3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至);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份至2021年1月份,被告因做生意为由多次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及现金向被告支付共计34万元。2021年3月5日,在汝州市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原被告核对款项,被告尚欠原告34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在2021年4月5日一次性结清。但截至目前被告尚有325000元,没有向原告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依法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

被告王运奇辩称其对本案的欠款数额不予认可,原告所述的欠款不属实,并且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前,曾多次收到原告及其父亲的威胁,因此被告无奈才向原告出具欠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运奇曾向原告张贝贝借款并拖欠原告工资款。2021年3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本人王运奇(4104821979××××××××)欠汝州市耿庄村八组张贝贝货款340000元整,现将2021年4月5号给一次结清,若有逾期未还,愿但逾期利息并承担法律责任,欠款人王运奇,4104821979××××××××”。欠条出具后,被告偿还原告15000元,剩余款项325000元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如所诉。

以上事实,由欠条、当事人法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运奇欠原告325000元,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王运奇应支付原告325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关事实和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运奇作为成年人,应知晓向他人出具有明确内容的欠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涉案欠条出具后至原告向法院起诉期间,被告也并未对该欠条行使撤销权,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王运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贝贝3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贝贝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计3088元,由被告王运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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