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七十五,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七十五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七十五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7600304001327XX_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布日古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那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