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B、C座内B座8层801。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福建珈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福建珈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朔州市开发区云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振华东街汽配城公寓A座402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
审理经过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开发区云彬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志刚 审判员 李向阳 审判员 谭彩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晓宇